判處拘役家屬可以探望嗎
一、判處拘役家屬可以探望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後,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但親友探視需要遵守看守所的規定,按照流程進行探視,在實踐中,親友探視的通常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1、根據刑法規定,判據拘役的,罪犯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至兩天探親的,但現實執行情況堪憂,幾乎沒有看守所、拘役所等或執行這個規定。其後果,就是親友不得不到看守所進行探視。
2、親友可以在什麼時候探視,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後,才可探視。所以可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繫,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白跑一趟。
3、根據監獄法等相關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大部分監獄看守所,也都允許朋友進行探視。
4、探視是有探視日的,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週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餘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週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都可以探監。
5、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後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法院判決書生效。若是二審判決的,判決書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係的户口本。沒有身份證件的,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
二、拘役時間從什麼時候算起?
拘役的日期從刑事判決生效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判決之前,犯罪分子被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於可能判決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之前,只要並非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積極爭取緩刑,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執行社區矯正,爭取早日迴歸社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42條、43條、44條。
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實踐證明,對於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拘役的期限為 1個月以上 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正日折抵刑期 1日。
根據本法第 43條第 2款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它限制的是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拘役期間不允許用手機對外聯繫,但是可以通信。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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