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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家人死亡能回家探望嗎?

羈押期間家人死亡能回家探望嗎?

羈押期間家人死亡能回家探望嗎?

羈押期間家人死亡怎麼辦這個問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了。主要的依據是死亡的家屬與被羈押的犯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而定,如果是被羈押的犯人的近親病危或者死亡的話,除了被羈押的犯人的情形特別嚴重的,一般都會允許其回家探望。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屬於刑事羈押期間的強制措施,判刑後不能辦理,對於服刑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可辦理離監探親。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

羈押期間家人死亡,如果犯人的犯罪情形比較輕的話,並且是該犯人的直系血親或者近親病重的話,監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人員,並且應當允許犯人回家探望病人親屬,但是需要有公安機關人員的監護陪同。如果大家對於羈押期間家人死亡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