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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無罪辯護北京市司法局的程序是什麼?

律師無罪辯護北京市司法局的程序是什麼?

一、律師無罪辯護北京市司法局的程序是什麼?

律師無罪辯護的程序有:無罪辯護策略的確定、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參加法庭審理。無罪辯護與公訴機關的有罪指控是完全對立的,因此,無罪辯護的目標必須設定為從根本上推翻公訴方的起訴意見,從而説服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為了達到這個目標,辯護人需要完成一系列細緻而又艱苦的工作。

二、無罪辯護策略的確定

首先,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或同意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並且提出相應的辯護理由。辯護律師在接受委託後通過閲卷、會見、調查來核實和確認無罪理由是否成立。一般來説,無罪理由有以下幾種類型,如被告人沒有實施指控的犯罪行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公訴人指控罪名的犯罪構成和公訴機關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等。筆者承辦的一起非法侵佔農用地案,被告晉某最初便辯解自已沒有參與商議與簽訂合同,認為自已無罪。並提出簽訂合同當天系其父親火化時間,反駁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護人通過閲卷及調查,確認了被告的確不在協議簽訂現場,被告的辯護理由成立,從而確定了本案的無罪辯護策略。

三、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辯護的質量如何,取決於庭前準備工作。辯護律師開庭前需要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閲卷

1、通過查閲訴訟文書,如偵查機關的《辦案説明》、公訴機關的《起訴書》類案件材料,弄清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取證程序有無缺陷、理清公訴機關辦案思路。

2、對證據進行分類。將證據分為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不利證據中又細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分析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支撐公訴機關的控訴觀點。

對於上文提到的非法侵佔農用地案,辯護人通過閲卷發現,公訴機關用於證明犯罪對象是農用地的證據有明顯的問題,這將導致犯罪客體要件不具備,被告人在本案中沒有犯罪行為。

3、通過對證據的審查,決定是否申請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是否申請重新鑑定;是否申請法院收集、調查證據。

(二)會見

通過會,與被告人溝通對起訴書的意見,辯解的事實和理由,相關證據材料及線索,溝通庭審注意事項。被告人在庭審之前,應該清楚明白在法庭審理中如何反駁指控犯罪的意見;回答公訴人、辯護人、審判法官的提問;發表質證意見、辯護意見、最後陳述。

(三)調查取證

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調取無罪的證據。

辯護人發現公訴機關的證據弱點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調查。到規劃局調取涉案地塊的性質證明材料,證明了涉案地塊在本案第一被告取得時的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由此可以得出公訴機關對本案各被告人非法侵佔農用地的指控不能成立的結論。

(四)庭審書面材料

按庭審順序準備好發問提綱、質證提綱、舉證提綱、辯護提綱、涉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類似判例、法律原理、學理解釋。

達到以下要求,認為已作好庭前準備工作:

1、洞悉公訴機關控訴思路、證據、理由。

2、反駁的事實、理由、證據準備妥當。相關法律法規,案例準備完畢。

3、訴訟思路、策略、具體流程已完備。

4、庭審書面材料已全部完成。

在開庭審理前,筆者認為對無罪辯護的案件應與公訴人再進行溝通,爭取公訴機關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撤回起訴。

四、參加法庭審理

無罪辯護的庭審是公訴方與辯方在觀點、立場上通過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對抗的過程,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開始到法庭辯論結束,每一個程序都是在針鋒相對的氛圍中進行,來不得半點僥倖。辯方在法庭上的每一個發言,都必須貫徹無罪辯護的訴訟策略。

(一)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宣讀起訴書後,辯方在法庭第一次進行辯護性發言,這次發言由被告人完成,是辯方無罪辯護的綱領性發言,其基本要旨在於否定公訴機關的指控,反駁其犯罪事實。被告人發言的內容需在庭前會見時溝通到位。

(二)對被告人的交叉訊問及證人的詢問。被告人對於公訴人可能提出的問題應有事先的準備,對於公訴人提到的有關犯罪事實的提問要予以堅決的否認。

對於其他被告、證人證言中不利的言詞證據要設計精巧的問題予以推翻,還原事實真相。如本文引用的非法侵佔農用地案件中,同案被告人陳某稱我的當事人與他們一起參與《土地承包協議》的簽訂,其供述是公訴機關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而協議簽訂的時間正好是被告人父親火化的當天,顯然陳某説的與事實不符。辯護人問了陳某幾個基礎性問題之後,設計了這樣一個問題:“晉某父親的葬禮,你送了多少錢?”陳某不假思索的回答:“送了400元。”並補充説明村委會幹部都是按這個標準送的。由這個問題突破,證明了當事人在協議簽訂當天正在操辦喪事,陳某對當事人的有罪指證不能成立。

(三)對有罪證據的質證及無罪證據的舉證。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總會有一系列的控訴證據,在無罪辯護中,必須針對有罪證據進行有力的駁斥,否決其證明力。公訴機關在庭審中舉出了關鍵證據,國土部門關於涉案土地系農用地性質認定的多份證據,而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證據形成的時間是在十年前,辯護人質證認為公訴機關的這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地塊在承包時的實際性質。同時,辯方舉出了規劃局在兩年前已將涉案地塊調整為工業用地的書面證明,公訴機關指控侵佔農用地的事實不存在。

(四)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庭審的總結性發言,無罪辯護的重點在於從事實、證據、法律規定全面反駁控方的觀點,其結論是通過對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分析自然而然得出的。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還需根據實際情況注意公訴機關的控訴思路及證據有無變化;審判人員關注的重點、對雙方觀點的認可程度、對證據的採信情況;有無需要休庭的特殊情況,從而決定是否對辯護意見按庭審情況進行調整。

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時應當做好相關事實的準備,應當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界定做出是否可以進行無罪辯護的決定,如果符合無罪辯護的條件那麼就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取證為辯護做準備。在法庭辯護時,應當充分利用相關證據證明文件,結合對法律的合法解釋,以希望法庭作出利於己方當事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