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移送管轄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移送管轄要滿足什麼條件

對於自訴或公訴案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一般法院還是會先對案件的管轄進行審查,若自己不具有管轄權的話,則就不會受理案件。當然,要是受理之後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則就只能進行移送了。法律中對刑事案件的移送管轄做出了條件規定,那麼刑事移送管轄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移送管轄要滿足什麼條件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一人犯數罪怎麼確定管轄

1、次罪隨主罪管轄的原則。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夠根據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應該由對主罪享有管轄權的機關統一偵查,對次罪有管轄權的機關積極配合。

2、優先管轄原則。這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難以分清,而又不能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各部分罪行應當統一由最先接到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機關立案偵查,另一個機關積極協助。另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的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犯了屬於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罪行。如果已立案偵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則由立案機關為主進行偵查;如果新發現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則可以由對該罪行有管轄權的機關為主進行偵查。

不同的法院對不同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因此並不是人們以為的那樣,隨便找一家法院起訴就行了。若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話,其實到法院最終多半也是不會受理的。即使受理了也會出現移送案件的情況。以上就是對刑事移送管轄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管轄 刑事 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