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執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二、執行案件移送管轄能結案嗎?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十八條 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銷案”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提出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的;
(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在先的;
(三)受託法院報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託的。
第二十四條 執行異議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人撤回異議或申請的;
(二)駁回異議或申請,即異議不成立或者案外人雖然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但不能阻止執行的;
(三)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不予執行、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成立的;
(四)部分撤銷並變更執行行為、部分不予執行、部分追加變更當事人,即異議部分成立的;
(五)不能撤銷、變更執行行為,即異議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銷、變更執行行為的;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即管轄權異議成立的。
執行異議案件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對執行異議案件可以口頭裁定的,應當記入筆錄。
當然大多數的民事案件如果要移送管轄的,一般都是在法院還沒有開始審理的階段,就進行移送了,民事執行則建立在法院的審理工作都已經結束了,現在是要開始執行法院的判決書了,對方如果依法執行法院的判決書,也就不再需要法院的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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