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管轄移送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破產財產管轄移送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1、地域管轄。
破產法第3條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為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司法解釋,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破產後債務的清償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中,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學理界習慣稱之為“職工債權”。
管轄移送需要滿足的條件並不單純的針對企業的破產申請,任何的民事糾紛中,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隨隨便便的就將案件進行移送,或者把案件隨便也送給哪個法院也是不可以的。在企業申請破產的過程中,和企業存在債務債權關係的這些人,可能會因為財產分配而引發相關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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