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法院如何運用刑事訴訟法查詢財產?

法院如何運用刑事訴訟法查詢財產?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總會發生一些,財產類的問題,但是財產是一個隱私,法院不能隨便的去侵犯別人隱私,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辦,就要看法院是怎麼處理的,法院強制實施是法院根據規律判定效果對被告人選用的強制行為。法院如何運用刑事訴訟法查詢財產?那麼,下面由小編為你具體介紹。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被告確實沒錢、沒財產,人民法院有可能會暫停終止程序,待被告有財產線索之時,再繼續執行。如果被告有財產而故意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拘留,並執行其財產。執行案件的關鍵是,必須提供、查找被告的財產線索,否則執行很難有效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查詢對方財產。

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申請法院查詢他的銀行存款。當然這種情況下被告很可能已近轉移銀行存款,我們可以查詢他的取款記錄,轉賬記錄等。  

可以申請執行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轉讓債權,轉讓給對其有制約力的“債主”可以執行債權。

可以查詢被告名下的車輛和房產。但是如果被告經查詢只有一套房產居住,那麼這套房產是不能申請執行的。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高檢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繫,當地人民檢 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

(二)查詢、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六機關規定》3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

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綜上所述是對刑事訴訟法查詢財產的介紹。綜上所述,我國的刑訴法的一百四十二條規矩了查詢工業的問題。只需當事人觸及違法狀況下,才能夠容許關於當事人的工業進行查詢。除此之外,關於違法嫌疑人的工業的查封、扣押、凍住等等,也是根據相關狀況能夠進行,這些我國規矩也作出了相應的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