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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外就醫的規定

刑法保外就醫的規定

保外就醫是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應當掌握該部分內容,那麼,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麼?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又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介紹這兩個重要內容。

一、根據《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如下: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①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②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④年齡60週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①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③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①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②騙取保外就醫的;

③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④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⑤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⑥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⑦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①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②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③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罪犯的疾病鑑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負責出具鑑定文件、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鑑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覆。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決定後(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准)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提供的刑法關於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由上文可知,我國刑法對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我們必須慎重對待,依法行使。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保外就醫的知識,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閲詳情。

標籤:保外就醫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