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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保外就醫和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保外就醫和程序是什麼?

有許多的犯了法的罪犯因為自身的身體原因,有着嚴重的疾病等,可以去申請保外就醫,但是由於是罪犯,為了防止罪犯為了逃避在監獄也作假去申請保外就醫,相關的刑事訴訟法對於保外就醫的規定以及申請的審批程序是十分的嚴格的,那麼,刑事訴訟法保外就醫和程序是什麼?


一、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①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② 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④年齡60週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①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③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①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②騙取保外就醫的;

③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④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⑤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⑥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⑦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①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②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③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保外就醫審批程序

(1) 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鑑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刑罰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執行科)。由刑罰執行科、生活衞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並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後,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鑑定委託書》,決定委託鑑定單位。

(2)罪犯病殘鑑定作出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衞生科審查病殘鑑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明確意見後,刑罰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彙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 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後,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後,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准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並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三、保外就醫相關問題規定

(1) 批准的保外就醫罪犯辦理出監手續就醫後,其考察工作,監獄按照省監獄局贛獄法字(2005)2號《關於罪犯保外就醫考察工作進行改革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考察,具體辦法為:“統一協調,以地劃分;單位包乾,落實責任;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具體細化,認真操作;抓好落實,講究實效。”

(2)對保外就醫罪犯,在其期滿二個月前,監獄應責令其到指定醫院重新鑑定疾病,經鑑定,保外就醫情形消失的,應按期收回執行,符合續保條件的,及時辦理續保手續。

(3)保外就醫罪犯刑期屆滿時,應及時辦理釋放手續;保外就醫期間死亡的,應憑當地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予以除名;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又判刑的,應取得審理法院的判決法律文書證明予以除名。

以上就是對於刑事訴訟法保外就醫和程序是什麼這個問題的解答了,從以上看得出來,審批過程中,是會召開全體民警會議,嚴格的審核,通過層層法律程序之後才會通過,但是一旦發現作假,這其中參與的人員以及作假的罪犯都會被嚴格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