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發生搶劫、盜竊等刑事案件後,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就應該進行立案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蹤跡的,公安機關有權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這是破案的重要手段。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用了一個章節對強制措施進行了説明,那麼,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幾種?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一、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公、檢、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罪犯?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措施,是為了收集證據,或者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包括拘留、監視居住、拘傳和逮捕等幾種。只有符合條件的,犯罪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才會批准其取保候審請求。一般來説,實施逮捕需要經過檢察院批准,但是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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