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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5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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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5種強制措施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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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些嗎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特別關注:傳喚不是強制措施,適用於所有當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不經傳喚而徑行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訴法第92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所在市、縣外則不行)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傳應由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上面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的其中一個措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