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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為了能夠順利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有時候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措施,那就是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哪些?具體都是怎樣規定的?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檢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暫時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性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五種強制措施:

(一)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證後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取保候審適用於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用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羈押審查起訴期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的;

7、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經等於或者超過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罰的;

8、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分保證人和保證金兩種,但是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56條則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也不能交納保證金時,採用監視居住的方法。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四)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仿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公檢法機關處理: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天。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五)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實施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住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所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和相關適用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