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不僅是在刑事訴訟中有強制措施,在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當中同樣也有。很明顯,不同的訴訟中,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是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嗎?請閲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以下幾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1、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強制有關訴訟參加人到庭訴訟的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報經院長批准,填寫拘傳票。抱傳票由司法警察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司法警察應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即可使用戒具強制其到庭。
2、訓誡
訓誡,是以批評教育的方式指出行為人行為的違法之外,並責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訓誡的強制性較弱,因此,僅適用於違反法庭規則且情節顯著輕微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適用訓誡,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並以口頭方式當庭指出行為人的錯誤事實、性質及危害後果,並責令其應即改正。訓誡的內容應記入筆錄,由被訓誡者簽名。
3、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由司法警察強制其離開法庭,以防止妨害行為繼續進行的措施。責令退出法庭的強制力度重於訓誡而輕於罰款、拘留,適用於違反法庭規則,情節不輕微但尚不需適用罰款、拘留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並以口頭方式宣佈。責令經訓誡仍不改正的妨害者退出法庭,若其不自動退出,可由司法警察強制驅出;訓誡的內容、被責令者的姓名、違法事實及危害後果均應記入筆錄。
4、罰款
罰款,是依法責令妨害民事訴訟者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便以此約束行為人並防止妨害行為繼續發生的強制措施。
罰款的強制力度重於訓誡和責令退出法庭,但輕於拘留。因此,罰款的適用範圍較廣。根據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適用罰款措施,首先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請法院院長批准,然後製作罰款決定書,通知被罰款人在指定期限內將所罰款額交人民法院。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罰款措施的執行。上級法院複議時認為罰款措施不當,應當製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法院的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後3天內發出決定書。
5、拘留
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間內限制行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繼續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的強制措施,它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者實施的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適用拘留,須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院長批准後,製作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留時,司法警察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決定書,並將被拘留人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被拘留人當場悔過的,應報法院院長決定暫緩或解除拘留。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拘留的執行。
關於民事訴訟當中的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了五種,即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闡述。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諮詢本站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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