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是什麼?
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律適用不同,一般來説,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一,居於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另外,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誇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二、被害人的權利
1、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
2、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複議;
3、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受害人與被害人的有關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或者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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