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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審查起訴15天簡易處理是什麼意思

一、延長審查起訴15天簡易處理是什麼意思

延長審查起訴15天簡易處理是什麼意思

是審查起訴再延長,在檢察院的時間延長。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延長審查起訴半個月還不起訴怎麼辦

這種情況可能是案情未查清,定罪量刑證據還不足,所以退回補充偵查,這屬於正常的司法程序,耐心等待即可。

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6.5個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個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

綜上所述,延長審查起訴15天簡易處理就是需要延長起訴時間,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沒有找到相關證據的一般都會延長偵查,由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流程來處理該案件,對案件的證據進行補充偵查。

標籤:審查起訴 簡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