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查起訴期限是什麼意思
一、重新審查起訴期限是什麼意思?
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是指之前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從偵查機關再次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的時間起算審查起訴時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
3、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
4、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辦案期限。
5、二審發回原審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決定轉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計算
事實上,若非情況比較特殊的話也不允許人民檢察院可以一直無限期的延長審查起訴的期限,更不用説是重新計算了,在刑訴法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之內人民檢察院如果都沒有提起公訴,其實也可以説當前刑事案件的偵辦是不夠嚴謹的,人民檢察院就需要變更強制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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