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是什麼意思?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是什麼意思?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證據進行全面複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
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中,對各種證據有疑問的都要進行重新收集或鑑定。比如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或依照當事人的請求,應當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進行醫學鑑定,必要時可以聘請醫學機構或專門鑑定機構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參加。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重新收集和製作,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可以進行鑑定。對證人證言有疑問的,也應當重新進行詢問。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要查明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鑑別。犯罪的性質與罪名互相聯繫,密不可分,如果只認定了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的罪名,性質也難以定準。因為在同一性質的犯罪中,法律又規定了若干罪名。可見,審查犯罪性質與審查具體的罪名,應當同時進行。
2、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3、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於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公安局對刑事案件立案後,進入偵查階段。如果案件到檢察院手中,説明案件進入實質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大部分情況下會提請公訴,將嫌疑人告上法院。沒有檢察院的公訴方,任何個人都不能起訴嫌疑人。審查起訴的重點工作就是看是否符合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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