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兩次都讓我延長是什麼原因?
一、審查起訴兩次都讓我延長是什麼原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之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其他延長情況
案件複雜或證據不足,經批准可以延長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案情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一般的審查起訴的案件有法律規定的時期,在規定的時期內必須要做出審理的結果,要是沒有做出審查的結果,很有可能是因為這是一起重大案件,涉及到的犯罪面太廣,證據不足,或者是證據錯綜複雜無法得出進一步的結果,就會要求延長審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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