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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成立條件有哪些

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這裏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
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對於行為人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們認為成立特殊自首。

特別自首成立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