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大會的作用是什麼?
一、公開宣判大會的作用是什麼?
公審大會與公判大會不同。公判大會是公開宣判的一種形式,即先擇典型案件,組織一定規模的羣眾集會參加,由人民法院對罪犯進行公開宣判,藉以震懾和分化瓦解敵人、教育人民遵守法紀,擴大社會效果。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公開審判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先期公告,允許羣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導,公民憑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案件影響面寬,法制教育意義大,或者在特定的形勢下,為打擊犯罪的囂張氣焰,教育公民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而採取公審大會的審判方式,即由人民法院在公開場合公開審理案件,不發旁聽證和採訪證,任何公民均可參加。
二、哪些案件不得公開審理宣判?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祕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綜上所述,在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時候,法院可能會召開公開審理大會,公開做出宣判,允許羣眾旁聽。這種方式可以極大震懾犯罪,對於人民羣眾來説也是一種教育,能夠彰顯法律的威嚴。法院公審之前,通過公告的方式告知社會。
-
涉黑案件律師能會見嗎
律師解析:1、可以會見。2、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3、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
-
詐騙罪一般調查多久
律師解答:時間一般不定。律師解析:詐騙案件的偵查期限沒有限制,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有限制。被認定為詐騙立案後的破案時間不能確定,由於詐騙的隱祕性、複雜性,給警察偵破此類案件帶來很大的難度,少則幾天,多則十幾年甚至不能破案。關鍵要看警方能不能掌握更多...
-
檢察院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會怎麼呢
律師解析: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也就是説,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存疑不進行起訴的時候,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決定是有錯誤的,那麼公安機關是可以要求進行復議的...
-
檢察院不批捕開了釋放證明取保候審還會被公訴嗎
律師解析:如果查明案件事實還是會把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