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未成年案件宣判不公開原則的目的是什麼?
一、制定未成年案件宣判不公開原則的目的是什麼?
制定未成年案件宣判不公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指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除了法庭評議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它是刑事審判的一項基本原則。公開宣判時允許記者採訪和報道。
二、哪些案件可以不公開審判
1、審判公開的例外:
(1)涉及國家祕密;
(2)涉及個人隱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司法解釋規定是指開庭時的年齡);
(4)涉及商業祕密。(司法解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2、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於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3、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適用相關規定。
4、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也必須公開。
三、刑事審判的公開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1)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在我國,未成年人只有在實施了很嚴重的犯罪行為時,才會被司法機關起訴,但是對於此種案件,不會公開審理。為了讓更多的社會公眾,瞭解常見或者是新穎的犯罪手法,任何案件都是需要公開宣判的,此時記者可以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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