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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情形有哪些?

一、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情形有哪些?

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如下: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於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二、公司股東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擔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詳見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二)此外,還需承擔《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限制不當利用關聯關係】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在註冊完畢後,也是會繳納一定的註冊資本的,同時企業的註冊資本也是會根據企業的規模以及具體的類型來確定金額的,如果在繳納了註冊資本後出現了股東抽逃資金等情況後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當公司發生債務行為後,股東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