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人賠錢私了可以嗎?
一、打死人賠錢私了可以嗎?
不可以的,打死人不僅需要賠錢,還需要判刑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根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此作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根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
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各環節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打架至人死亡怎麼判刑?
打架致他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
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打死人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應當由公安由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來作出認定,在具體的判罰情況上,還要區分故意傷害罪和過失傷害罪,兩者的判罰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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