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協議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刑事賠償協議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協議書的效力是對於定罪量刑會起到一定的從輕或減輕的效果。具體的形式賠償協議書規定內容如下所述: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
2、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詐騙罪賠償協議書主要包括: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形式和解應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辯與當事人雙方的和解自願為基本前提。
3、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
4、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刑事和解規定是什麼?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當代社會刑事賠償協議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關於刑事方面的問題能夠達成和解。會對犯罪人員的定罪量刑部分產生一定的影響。具體的影響的力度就是最終的定罪量刑部分會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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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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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1、刑事賠償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和解協議賠償過高可以反悔,但是如果已經履行的刑事和解協議不可以再反悔。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為充分發揮和解程序功能,防止出現“花錢減刑”等損害司法公正的問題,法院可以主持協商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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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國家刑事賠償可以起訴麼?
一、不服國家刑事賠償可以起訴麼?不可以上訴,是可以申訴的。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