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偷越國境罪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繫着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我國制訂了《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規。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嚮往、追求外國及港澳地區的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而從中大發不義之財。這種行為無疑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在國際上給我國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國內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敵特間諜分子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本罪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區的居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如以走私、拐賣人口、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目的,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偷越國邊境是屬於刑事案件,一般的情況下會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會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如果是策劃進行指揮的人,一般會進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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