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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無效合同而簽訂的賠償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賠償協議效力認定應以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為基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法律規定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當事人按照該條規定協商賠償事宜,法律不應當禁止。所以,無效合同和賠償協議相對獨立,不應簡單地以賠償協議是在無效合同基礎上達成的而認定為無效。但合同無效總是由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瑕疵,故其在賠償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應當受到限制,需要根據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判斷其責任,進而認定賠償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解除無效合同而簽訂的賠償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