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離婚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中需要當事人寫一份離婚協議書,而要是在訴訟離婚中則就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訴狀了。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意思的表示,必須要建立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之上。那麼你知道離婚協議的效力具體是怎樣的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1、按照《合同法》,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則不同,法律並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條款的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條款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3、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條款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二、離婚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1、《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書調整的是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因此一般是不適用《合同法》的,而該協議的生效也不是離婚夫妻簽字之時起,而應該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才生效。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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