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是需要具體的分析,通常來説,懷孕期間是不允許離婚的,如果在女方不同意的前提下,懷孕期間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的話,那麼這個離婚協議書就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規定,女方懷有身孕的前提下,生完孩子的一年內或者流產後的六個月內,男方是不允許提出離婚的。如果是女方要求的離婚,那麼在經過相關部門的確認之後,而且男方也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女方在懷孕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根據這項條文,如果女方還在懷着孩子,那麼如果男方提出的離婚,即使在某些情況下雙發籤了離婚協議書,這份離婚協議書也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其他法條規定的內容,
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同意也同意離婚,那麼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過,因為婚姻關係還包含其他問題,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具有其特點的,在處理時也要特別注意,防止其他糾紛的發生。比如財產分割問題,人民法院是支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財產分割協商的,對於協商的結果,只要是公平且合法的,那麼就可以。
再比如孩子出生以後撫養的問題,主要是撫養費會比較麻煩,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此達成一致意見,在以後的生活中會減少不少麻煩。還有一些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明確指出的內容,如果在離婚後的一年內存在爭議了,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爭議糾紛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非常清楚的瞭解到,在懷孕期間的話是不能夠簽訂相關的離婚協議書的,但是這種不能簽訂的話,他指的就是對於男方所做出的一個約束,男方不能夠在這段敏感的時間內提出離婚,但是女方如果確實存在着一些問題,可以提出離婚,經過有關部門的確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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