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是立案了嗎
刑事傳喚不一定就是立案,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於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
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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