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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作證罪立案標準

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麼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
關於妨害作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立法機關也有所認識,認為對於妨害作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法律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妨礙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主觀方面為故意。
本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
需要指出:
一、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妨害作證的行為,就涉嫌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既遂。
其二,妨害作證罪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以後的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
其三,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發生在經濟案件、行政案件中。

妨礙作證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標籤:立案 作證 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