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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作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妨礙作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妨礙作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麼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

妨害作證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妨害作證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採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後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後,仍繼續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於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例如證人的親朋好友怕證人作證後遭報復叫證人不要作證,這種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需要指出:

1、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妨害作證的行為,就涉嫌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既遂。

2、妨害作證罪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以後的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

3、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發生在經濟案件、行政案件中。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範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採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則成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在妨害作證罪當中,情節嚴重不再是立案的關鍵所在,此時作為本罪的加重情節,從《刑法》第307條的規定中瞭解到,若是構成妨害作證罪同時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那麼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妨害作證的行為情節輕微,同時危害也不大的話,則不認為構成本罪。

標籤:作證 妨礙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