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事行動罪立案標準
危害國防利益罪3.02W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必須“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偵查。至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説,包括在戰時影響戰役和戰鬥行動的;造成戰役、戰鬥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的;貽誤戰機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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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概念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是指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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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量刑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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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概念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是指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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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