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權往往是在同級人民檢察院那裏,但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更不知道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
1、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實踐中,對於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訴。第二,受理其他有關人員的報案、控告和舉報。第三,人民檢察院發現的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線索。
2、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審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後,應當審查以下幾個方面:是否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事實;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於相應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決定不立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立案監督案件時,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
3、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批准,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説明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對於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發出《通知立案書》,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5、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二)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已採取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可以建議解除強制措施。對於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關於刑事案件立案監督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如果當事人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公安機關不受理的話,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投訴,然後檢察院就會進行立案監督。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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