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是怎樣的
不管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其實相關法律中都規定了相應的立案條件,而對於立案也是有具體監督的。當然,不同類型的案件規定的立案監督範圍不一樣。那麼其中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是怎樣的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司法中的實際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報不立的案件。所謂“不報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體已經發現並掌握了犯罪事實,本該立案,但由於缺乏控告、舉報等材料而不立案。
(二)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謂“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案情複雜,一時難以偵破的案件,不立案就開展偵查,待破了案再補立案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
(三)應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謂“應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罰代刑、以勞代刑等。這種故意往往出於執法人員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重點。此外,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應當不僅侷限於對是否立案的法律監督,還包括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範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決定是否合法等相關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應當準確把握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和內容,注意劃清“沒立案” 和“不立案”的界限。“沒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體沒有發現或雖已發現,但正在審查,還沒有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已經作出不立案決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體已經作出不立案決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監督程序來辦理。當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體以“沒立案”假象掩蓋“不立案” 事實的行為。
對於刑事立案監督權,法律規定是由檢察院享有的,即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可以進行監督。如果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沒有立案的話,則可以責令公安機關做出説明。至於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則包括了三方面,上文中也做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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