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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哪些內容?

法院受理案件時要先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不同的案件類型有不同的立案標準,隨着法制的不斷進步,案件的立案標準也有稍許改變。刑事案件是一種極有給予刑事處罰的案件類型,所以它的立案標準相對較為嚴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哪些內容?

一、盜竊罪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40萬元為起點。

二、搶劫罪

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參照)盜竊罪數額巨大標準,以6萬元為起點;

三、詐騙罪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7000元為起點;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7萬元為起點;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50萬元為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6萬元不滿7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四、搶奪罪

1、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2、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萬元為起點;

3、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為起點

五、敲詐勒索罪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3000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40萬元為起點。

六、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三)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破壞生產經營案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三)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0元以上的。

九、集資詐騙罪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十、貸款詐騙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一、票據詐騙罪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金融憑證詐騙罪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信用卡詐騙罪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保險詐騙罪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十五、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第六十一條[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七、挪用資金罪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十九、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以挪用公款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1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為“數額較大”起點。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二十、盜伐林木罪

1、數量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樹100株為起點。

2、數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為起點。

3、數量特別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樹5000株為起點。

二十一、濫伐林木罪

1、數量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為起點;

2、數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株為起點。

二十二、行賄

1、個人對個人行賄數額較大在10000元以上。

2、個人對單位行賄在10萬元以上。

3、單位對單位行賄在20萬元以上。

二十三、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2萬元為起點。

2、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20萬元為起點。

二十四、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十五、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七、拐賣婦女、兒童罪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蔘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多個環節,只有部分環節的犯罪事實查證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對該環節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認定。

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後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8、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19、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二十八、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願,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姦、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十、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三十一、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三十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十三、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全部走私罪

1、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或者其他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五枚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枚以上不滿十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六十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五枚的;

(四)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一枚以上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走私其他武器、彈藥,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三十四、偽造貨幣罪

1、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五、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1、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2、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3、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三十六、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不滿人民幣4000元或者幣量不足400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足5000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七、持有、使用假幣罪

1、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2、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3、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三十八、變造貨幣罪

1、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2、總面額在三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問題的解答,隨着刑法典的最新版本的頒佈,各省的立案標準也隨之有少許變動,但是每個罪名的成立標準和內容都具體詳細,因為刑事處罰對人的影響較大,所以在進行立案的標準也不許嚴格按照法律進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