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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銷售假藥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銷售假藥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律師解析:刑法中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