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劣藥的立罪標準是什麼
一、銷售假劣藥的立罪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行為人犯本罪,應依其具體情形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數額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
原因如下:
從規範層面看,刑法謙抑要求刑法經濟;在應用層面,規制經濟犯罪又要求貫徹刑法經濟。
《刑法》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
而數額犯中的數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對於數額犯是否以及如何累計計算,我國刑法總則沒有一般性的規定,刑法分則規定了5種犯罪的數額累計問題,即走私貨物、物品罪,偷税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貪污罪及受賄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作出了累計數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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