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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立案標準

法律2.28W
銷售假藥立案標準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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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