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自偵案件由誰審查起訴
一、檢察院自偵案件由誰審查起訴?
自偵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證據進行全面複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
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檢察院要在三十天內做出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怎樣起訴的決定,如果案情特別複雜三十天還不能做決定,那麼還可以多給十五天的時間。要是檢察院在審查案情過程中發現這個案件不應該自己管,就應該移交給該管理的檢察院。
二、哪些案件直接由檢察院立案?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是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四)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六)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七)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一般的刑事案件也不可能直接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在國家把反貪部門和檢察院逐步分離開來之後,其實也就是在逐步剝離人民檢察院的職能。但是,檢察院自偵的案件也不可能有其他司法部門負責審查起訴的工作。具體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的偵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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