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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是哪些

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是哪些
律師解析:1、暴力取證罪的立案標準是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冤、假、錯案的,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應當立案追訴。
2、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暴力追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