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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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