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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知識產權保護什麼

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具體來説,包括以下範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註冊商標;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版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此外,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奧林匹克標誌權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實施保護。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什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