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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二、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是什麼?

1、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能否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的關鍵,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從兩方面來考察: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或者危害後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能夠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造成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所謂的“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對於人身權來講是指足以造成重傷、死亡的威脅狀態;對於財產權來講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到10萬元以上的威脅狀態。當這二方面都具備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險性或者緊迫性,本罪就成立。

綜上所述,當事人以危險辦法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這種犯罪的當事人,法院量刑標準最低是三年有期徒刑,對於給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判刑的標準是十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乃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