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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以下這些屬於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哪些屬於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