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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一、安全生產事故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安全生產事故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1、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它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分類的。即: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安全生產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1)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後,行為人不是積極採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而是隻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於人的等。

安全生產應該是各行各業在工作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特別是對於一些高危職業來講,類似於下礦的工人,還有經常接觸一些有毒有害物品的,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是有可能會被追責的。

標籤:事故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