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現實中,利用信用證實施詐騙行為的,在符合了法律規定的信用證詐騙罪立案標準後,往往是被定為此罪的,那麼之後就要按照此罪的量刑標準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無論是信用證詐騙罪立案數額還是量刑處罰的內容,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詳細規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信用證詐騙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1996.12.16法發[1996]32號)
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節錄)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信用證詐騙罪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上述內容就是對信用證詐騙罪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的介紹,但願可以幫助各位正確的瞭解信用證詐騙罪數額標準以及處罰方面的知識。要是在實踐中被控信用證詐騙罪的話,最好請專業律師來為您辯護,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你的合法利益。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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