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侵佔罪的司法解釋都有哪些內容
明目張膽的將別人的東西佔為己有的,侵佔者心目當中對這一點肯定是心知肚明的,只不過在表面上仍然厚着臉皮始終都不承認,其實這種做法在遭到社會大多數人譴責的同時也已經涉嫌構成了侵佔罪。我國有關侵佔罪的司法解釋是非常詳細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來認識一下。
有關侵佔罪的司法解釋都有哪些內容?
一、侵佔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二、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後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為不同。
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佔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後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類型,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後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佔罪。
三、侵佔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怎麼算?
犯罪的起點數額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1、 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
2、侵佔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於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刑法第270條第3款才把侵佔罪確定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本人認為,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於貪污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3、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①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②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關於侵佔罪大家一定要將其和職務侵佔罪區分開來,因為侵佔罪的犯罪客體可以是任何一個成年的公民,生活當中有些人可能因為一時的粗心大意將自己的錢包,手機等貴重物品遺忘到了自己用餐的地方,如果對別人的遺忘物拒不歸還的話,也是會構成侵佔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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