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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犯罪未遂一樣,犯罪中止也屬於犯罪形態中的一種,且同是出現在犯罪開始實行階段。犯罪中止是因行為人自身意志的原因而導致犯罪行為沒有完成的,但即使是這樣也還是會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那麼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呢?

一、犯罪中止的形式責任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由此看出,我國採取了必免減制。所以,是否造成損害是對中止犯予以免除處罰和減輕處罰的依據。

(1)我國刑法對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即必須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於中止犯處理時要先考慮損害結果。既不能與既遂犯同樣處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從輕處理。

(2)對於中止犯的處罰,應同時引用刑法總則第24條和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的條文,在罪名上應對中止形態有所體現。

(3)對中止犯的從寬處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

(4)中止者所欲實施或剛着手實施的犯罪危害較輕,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説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綜合以上問題,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認定的難度,隨着刑法學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實踐的總結完善,相信對犯罪中止的模糊認識最終會消除。

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要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犯罪結果的發生,不然對該行為人不能以犯罪中止進行處罰。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處罰比較起來,當然是犯罪中止的處罰比較輕。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