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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犯罪中止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貪污犯罪中止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貪污犯罪中止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貪污犯罪中止也可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貪污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貪污的犯罪中止行為應該是當事人在貪污公款之後,又主動把貪污的這些公款全部如數歸還,並且也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自己最大的可能性避免有可能帶來的損壞,符合犯罪中止的認定標準的話,會不會免於處罰還得看貪污造成的具體後果來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