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的共犯中綁架罪需要承擔刑法的責任嗎?
一、承繼的共犯中綁架罪需要承擔刑法的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
若根據我國的刑法對共犯的理論“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來説,綁架罪的繼承共犯也應當收受該原則的約束。不過具體案件還應當做具體的分析。
二、承繼共犯的行為性質
原則上,後行為人蔘與的行為性質與前行為人的行為性質相同。亦即,中途參與他人的搶劫行為,成立搶劫罪;中途參與殺人的,成立故意殺人罪;中途參與他人的詐騙行為的,成立詐騙罪等。但是,在結合犯中,後行為人僅成立後一犯罪,不成立結合犯。
◆在詐騙、敲詐勒索之類的犯罪中,先行行為人實施了欺騙、恐嚇行為之後,後行為只是參與接受財物的,宜認定為承繼的幫助犯。因為後行為人雖然並未實行欺騙、恐嚇行為,但其後參與到犯罪中,共同實行了接受財物的行為,其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應成立承繼的共犯。
◆在搶劫罪中,前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行為,後行為人蔘與了取走財物的行為的,後行為人成立搶劫罪。因為搶劫罪是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型,後行為人蔘與的就是搶劫行為,當然的成立搶劫自。至於後行為人成立承繼的共同正犯還是的幫助犯,則取決於所起的實質作用,如果後行為人的行為在搶劫罪的成立中起到主要作用,對搶劫罪的成立具有實質性的貢獻,則應為承繼的共同正犯。而如果後行為人的行為對於搶劫罪的成立僅起到次要作用,則可認定為承繼的幫助犯。
◆對於其他復行為犯,後行為人蔘與後一行為的,原則上也應按前行為人的行為性質認定。如甲以強姦的故意對婦女實施暴力行為,壓制了婦女的反抗。中途參與的乙實施姦淫行為或者幫助甲實施姦淫行為的,成立強姦罪的承繼的共同正犯或者幫助犯。
◆在結合犯中,後行為人僅參與後一犯罪的,則不構成結合犯,僅成立後一犯罪。結合犯是兩個獨立的犯罪類型的結合,換言之,兩個犯罪原本是獨立的、分離的,既然如此,就應當分別認定各參與人的行為性質。如甲綁架被害人後,沒有參與綁架的乙與甲共同殺害被害人的,甲屬於“綁架殺人”,但乙僅成立故意殺人罪,不得對乙適用“綁架殺人”的法定刑。又如,甲為了迫使婦女賣淫,而先強姦了婦女,中途參與的乙與甲共同強迫婦女賣淫。乙僅成立強迫賣淫罪,不得對其適用“強姦後迫使賣淫”的法定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承繼的共犯一般就是在中途中實施的違法行為,一般這種行為我國法律在處罰上都是相關的規定,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就會按照共犯的行為來進行處罰,所以,在一起案件裏面是要分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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